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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李某甲非法拘禁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07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311992********,回族,初中文化,系**公司员工,户籍地在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号平房**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号平房**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9年8月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9年9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2211988********,汉族,初中文化,系**车行业务员,户籍地在黑龙江省望奎县**镇**村**屯**号,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路**号平房**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9年8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敲诈勒索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2019年9月5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4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补充侦查,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于2020年6月2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因杨某某(另案处理)实际控制的云南**公司与被害人陈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昆明**公司之间存在借款纠纷,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指使被告人钱某某(另案处理)、李某乙(另案处理)、被告人范某某、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在昆明**酒店、**商务酒店、昆明**酒店等地,采取跟随、控制被害人陈某某的手段,非法拘禁被害人陈某某。 

2019年8月2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民警抓获。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到案经过;2、借款合同、收条、银行流水、住宿记录;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4、证人元某某、段某某等证言和辨认笔录;5、同案被告人钱某某、杨某某、王洋、李某乙、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和辨认笔录;6、被告人范某某、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李某甲,为了追讨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范某某、李某甲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四毅

2020年7月20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李某甲现现取保候审(被告人范某某联系电话15911******,被告人李某甲联系电话17019******)。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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