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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杨某某盗窃案)(公开版)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0〕11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村,住广东省英德市**村委会**村。2003年6月27日因犯绑架罪被英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9年1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镇**村委会**组**号,住广东省英德市**村委会**组**号。2019年1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强制隔离戒毒;2019年12月1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英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某在英德市**镇**市场**超市门口(由杨某某望风,范某某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袁某某停放在该超市门口的红色的五羊牌二轮电动车,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900元;

2、2018年12月30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某在英德市**镇**路**医院门口(由杨某某望风,范某某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该医院门口的绿源牌电动车(因无购买发票和合格证等资料而无法委托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进行拍价)。

3、2019年1月4日,被告人范某某、杨某某在英德市**镇**路**快递附近居民楼楼下(由杨某某望风,范某某实施盗窃)盗窃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该居民楼楼下的黑色本铃牌电动车,经英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台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图、照片;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且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科威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杨某某、范某某现均羁押在英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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