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738号
被告人梁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11975********,汉族,初中文化,石家庄**服务有限公司实际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天长镇**村村**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小区**。2019年10月2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武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乡**村**号,捕前住户籍地。2001年3月,因诈骗被劳动教养一年。2007年7月5日,因犯诈骗罪被鹿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5月17日,因犯诈骗罪,被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12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樊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1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于家乡樊家村新建区51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村**小区**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11973********,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镇**村**路**号,捕前住户籍地。2003年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2013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11986********,汉族,小学文化,第一**饺子楼打工,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镇**村**组**号,捕前住石家庄市**小区**栋**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7月2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武某某、樊某某、范某某、贾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委托的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底至2019年间,被告人梁某某先后于2018年11月份收买了被告人武某某注册成立的石家庄平素管道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相关手续,2019年4月收买了被告人武某某介绍的被告人贾某某注册的石家庄萧瑟贸易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相关手续,2019年6月收买了被告人樊某某介绍的被告人范某某注册的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相关手续,并将上述证件、手续以人民币5000元一套的价格出售给“小林”(在侦),其中被告人武某某、樊某某因介绍各获取好处费人民币2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梁某某、武某某、樊某某、范某某、贾某某的供述,王某某、毕某某的证言,注册公司企业档案,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武某某、樊某某、范某某、贾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武某某、樊某某、范某某、贾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梁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武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樊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贾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肃娴
2020年10月10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武某某、樊某某、范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贾某某现被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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