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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段某某二人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91********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镇**村**组**号因贩卖毒品犯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9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10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被告人段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2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县**乡**村**组**号。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20年10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1月1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辩护人周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段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晚23时许,被害人韦某甲、凌某某、韦某乙三人酒后去到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市场附近,想找“小姐”嫖娼,韦某甲、凌某某到小巷子里去找到“小姐”,因“小姐”不愿意接待韦某甲、凌某某而未能嫖娼。凌某某与被告人段某某发生口角,段某某打电话后,被告人范某某手持西瓜刀、万某某(另案处理,已批捕)骑电动车来到现场,段某某、范某某、万某某三人一起追逐、殴打韦某甲、凌某某、韦某乙,致韦某甲被刀砍伤,韦某乙被打伤。韦某乙报警。经鉴定,被害人韦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韦某乙的损伤程度未达轻微伤。2020年10月10日,被告人范某某、段某某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无;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监控截图、手机检查笔录、支付宝转账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手机号码通话记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书证;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韦某甲、凌某某、韦某乙的陈述;4.证人证言:无;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段某某的供述及辩解;6.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段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拦截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廖芸

检察官助理:张文雅

202116

附:1.被告人范某某、段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三册,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通话记录各一份。

3.《量刑建议书》。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5. 《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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