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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王某某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20448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10322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于陕西省凤翔县,暂住江苏省句容市**苑**栋**室(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凤翔县**镇**村**组**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92********,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长乐市,暂住南京市栖霞区**苑**幢2201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长乐市**镇**村**边**号)。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1251994********,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暂住南京市栖霞区**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永泰县**镇**村**里**号)。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622426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甘肃省渭源县,暂住南京市栖霞区**苑**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渭源县**镇**村**社)。

被告人高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07261993********,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延津县,暂住南京市栖霞区**苑**幢**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延津县**乡**村**区**号)。

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贾某某、高某某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贾某某、高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上述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范某某等人,听取了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的辨护人万洪亮、周国强、郭海滨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以来,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等人先后在南京市浦口区、江宁区、栖霞区以“自愿连锁经营业”、“资本运作”、“1040阳光工程”等名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该组织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购买份额,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形成层级。该组织内部实行“五级三晋制”,按照累计份额分为业务员、组长、主任、经理、老总,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该组织以团队为单位对成员进行管理,并在经理级成员中选任大总管、自律总管、申购总管、能力总管、自律配合、经晨总管、正配、副配等作为各团队的管理层。截至2020年5月,该组织形成了丁某某团队、杨某某团队、汤某某团队、姚某某团队、甘某某团队、曹某某团队,该六个团队之间相互交叉管理、各团队成员相互拜访、交流走动,共同组成一个传销体系,累计发展传销人员达90余人,且层级在三级以上。其中:

被告人范某某自2017年加入该组织,先后任团队大总管、丁某某团队直总,任职期间负责下辖团队的总体事务。

被告人王某某自2017年加入该组织,先后任团队大总管、杨某某团队直总,任职期间负责下辖团队的总体事务。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9年加入该组织,后任杨某某团队经晨总管,在担任经晨总管期间负责组织召开经管晨会,监督会议质量等。 

被告人贾某某自2018年加入该组织,后任杨某某团队自律配合,在任职期间负责协助自律总管对传销团队内成员的纪律和作息情况进行检查,维护传销团队的纪律。

被告人高某某自2019年加入该组织,后任丁某某团队正配,在担任正配期间负责配合能力总管向刚加入传销的新人授课,传授相关基础知识等。

2020年5月12日,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贾某某、高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各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接处警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提交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王某某、陈某某、贾某某、高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嘉菁

2020年9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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