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宏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阳市宏伟区**镇**村**号,现住辽阳市宏伟区**小区**号,无业。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003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辽阳市白塔区**街**号,现住辽阳市太子河区**小区**号,无业。2019年10月18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宏伟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阳市公安局宏伟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涉嫌非法持有、买卖枪支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辩护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案于2020年2月20日、4月3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3月17日、5月25日重新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2月6日、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017年间,被告人范某某通过淘宝网购买气阀、枪管、枪托、气瓶等枪支散部件30余件用于组装枪支。后,被告人范某某将上述枪支散部件送给其亲属被告人王某某。案发时,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一支由上述枪支配枪组装的气枪,经鉴定,该涉案枪支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5月至9月间,被告人范某某再次通过淘宝网购买气阀、枪管、枪托、气瓶等枪支散部件,并组装成一把气枪。后,被告人范某某将该把气枪借给其亲属被告人王某某使用。案发时,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该支气枪,经鉴定,该涉案枪支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通过与宏伟区**村邱某某聊天得知其手中有一把气枪,便向邱某某借取该把气枪使用。案发时,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某处扣押该支气枪,经鉴定,该涉案枪支是以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2019年9月28日,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0月18日,被告人范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枪支(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立案决定书、归案/抓捕经过、人员基本信息、支付宝交易明细、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微信转账记录;
3.证人许某某、李某某、邱某某、林某某、孙某某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辽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辽)公(刑技)鉴(枪)[2019]**号枪支、弹药鉴定书;
6.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王某某、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十个月,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件:
1. 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 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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