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胡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一部刑诉〔2020〕691号

 

被告人范某某, 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5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武汉市汉阳区**村**工业园**,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镇**村**组**号,住湖北省洪湖市**。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 月15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孝感市孝昌县**乡**村**,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 月18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昌县**乡**村**。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 月18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同年11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胡某某刘某某涉嫌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7 月16 日,被告人范某某利用其在武汉市汉阳区**村**工业园内担任**的工作之便,持代为保管的被害人谢某某在该园区租赁仓库门钥匙之机,采取钥匙开门手段,私自将该仓库内价值人民币69926元的布匹原材料以人民币3000元的价格销赃给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被告人刘某某胡某某支付货款后将上述布匹原材料运至蔡甸区红马咀村附近一仓库内予以藏匿。2020年7月28日,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又以人民币24500 元的价格将上述布匹原材料销赃给朱某甲(另案处理)。被告人胡某某分得赃款11000 元,被告人刘某某分得赃款13500 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胡某某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抓获归案,在被民警抓捕过程中拒捕并持刀片将民警的手划伤;同日,被告人刘某某主动到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投案;同年9月14日,被告人范某某经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案发后,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的家属已代其将全部赃物退还给被害人,被害人对被告人范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表、被盗布料照片、指认案发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转账截图、丢失物品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表、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李某某游某某朱某乙朱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4.价格认定结论书;5.辨认笔录、扣押笔录;6.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清单等其它证明材料;7.被告人范某某胡某某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刘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的家属代其将全部赃物退还给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在被抓捕过程中拒捕并持刀片将民警划伤,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庆东

检察官助理:刘蓉

2020年12月1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5629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含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证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