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政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1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住福建省政和县**街***号, 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范某某于2017年7月29日因吸食毒品被政和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不予处罚)。
被告人薛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72519********33,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住福建省政和县**镇**村****号,2019年7月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政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木山,上海沪泰(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政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份至2019年6月份,被告人范某某、薛某某合股购买两个微信账号及电脑等设备,在政和县**街****号四楼家中开办工作室,两被告人雇王某某和夏某某(另案处理)一起在该工作室主要为91、91(10w)、集结号、9918、678等网络游戏平台不特定的赌博游戏玩家提供非法“上分”、“下分”,即为游戏玩家在上述游戏平台的赌博提供资金输赢结算,从中牟利达26423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账单1(52张)、账单2(179张)、台式电脑3台、移动电话8部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违法人员信息查询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5、电子数据、硬盘等电子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伙同被告人薛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网络游戏平台,以低买高卖游戏币分的方式,为不特定的网络赌博人员提供资金结算,非法获利26423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薛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薛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范某某、薛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政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叶月春
2020年6月 17 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薛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各自家中。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七册,移动硬盘一个,电子数据光盘2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