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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赵某甲等八人诈骗案)_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公诉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三十里**村**路**号,现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路**小区**号楼**单元501。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汶上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乙,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93********,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号,现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西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9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汶上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9月17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30199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汶上县**乡**村**街**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蓬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薛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81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0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于同年9月17日被蓬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高某某、薛某甲、李某某、徐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于2019年12月31日退回蓬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蓬莱市公安局于2020年1月3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并追加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薛某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于2019年5月至8月期间,以济宁**公司名义组织被告人高某某、薛某甲、李某某、徐某甲、薛某乙等人通过网络直播实施诈骗。薛某甲为主播,高某某负责培训、管理键盘手;李某某、徐某甲、薛某乙等人作为键盘手,冒充主播身份,用陌陌、微信等交友软件诱导男性客户进入“蜂鸟直播”平台,在微信群中通知薛某甲进行配合,使客户误以为是主播本人与其交流,并以处男女朋友、主播PK、约见面、发生性关系等借口诱骗客户向“蜂鸟直播”平台充值给女主播刷礼物,骗取徐某乙68元,费某某48308元,何某某136元,张某甲10276元,张某乙2306元,段某某4278元,闫某某3532元,马某某2854元,顾某某462元,赵某丙136元,王某某1460元,共计73816元。其中,徐某乙、费某某、何某某对应的键盘手为李某某,段某某、闫某某对应的键盘手为徐某甲,马某某、顾某某对应的键盘手为薛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告人范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高某某、薛某甲、李某某、徐某甲、薛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高某某、薛某甲、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徐某甲、薛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蓬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辉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赵某甲、赵某乙、高某某、李某某、徐某甲现羁押于蓬莱市看守所,被告人薛某甲、薛某乙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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