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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陈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华公诉刑诉〔2019〕285号

被告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生物能源有限公司,曾用名江华瑶族自治县**废弃物回收供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295786041775,住所:江华瑶族自治县**镇**街**号。

诉讼代表人陈某丙,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单位: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住所:广州市南沙区**路**号**房。

诉讼代表人黄某某,女,系**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单位:广州**生物质成型燃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55983106940,住所:广州市南沙区**镇**村**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方某某。

诉讼代表人刘某甲,男,系该**生产车间主任。

被告单位:东莞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15280764A,住所:东莞市**镇**路。

诉讼代表人刘某乙,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63********,汉族,中专文化,江华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非**或政协委员,群众,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住本县**镇春晓社区国有林业采育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8月20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非**或政协委员,湖南省零陵区人,住永州市零陵区**小区**栋**楼**室。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7月2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8月16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方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2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广东省广州市**燃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非**或政协委员,重庆市云阳县人,住重庆市云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虚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8月1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930197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不**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东莞市**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广东省东莞市**镇**村**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9月13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19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或政协委员,江华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股东,住本县**镇**村**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2018年10月9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8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陈某甲、方某某、陈某乙、王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8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1日成立,被告人范某某为**公司法人代表,被告人陈某乙为监事,公司经营范围为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生物能源的研发,生产销售。2011年12月,江华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申报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4年,**公司将公司的经产经营承包给陈爱标(另案处理),陈爱标将生产出来的生物质颗粒以850元/吨的价格销售给范某某等人,生产成本陈爱标自负盈亏,且不参与公司的分红。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法人代表范某某提议给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5%的手续费。陈某乙同意后,范某某找到被告人陈某甲,通过陈某甲的介绍,江华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在2014年至2017年分别给被告单位广州明颂生物质成型燃料有限公司虚开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合计7988823.72元,税款金额1358100.03元,给被告单位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合计4513566.83元,税额767306.35元,给被告单位东莞市**有限公司虚开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合计2353199元,税额400043.83元。以上共计虚开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合计14855589.55元,税额合计2525450.21元,造成2525450.21元税款被抵扣。

另查明,2018年6月25日,被告人范某某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传唤至该局,其如实交待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事实。2018年6月27日,被告人陈某甲在广州市南海区工业园内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2018年6月28日,被告人方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工业园被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抓获;2018年8月30日,被告人陈某乙主动到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交待其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犯罪事实。2018年9月6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广东东莞中国银行黄江支行被广东东莞市黄江分局黄江派出所抓获。

2018年8月14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方某某涉案款项人民币80万元;2018年8月16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陈某甲涉案款项人民币50万元;2018年8月20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范某某涉案款项人民币60万元;2018年9月19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王某某涉案款项人民币30万元;2018年10月9日,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扣押被告人陈某乙涉案款项人民币18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238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陈爱标、黄麒麟、曹明付、章胜和、赵前平、杜科询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陈某乙、方某某、陈某甲、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与被告单位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燃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有限公司无真实交易,被告单位江华瑶族自治县**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广州市**科技有限公司、广州**燃料有限公司、东莞市**有限公司虚开共计虚开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合计14855589.55元,税额合计2525450.21元,数额巨大,造成2525450.21元税款被抵扣。被告人范某某、陈某甲、方某某、王某某、陈某乙作为上述被告单位的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范某某、陈某甲起了主要作用,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方某某、王某某、陈某乙起了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基锋

2019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联系电话:1390746****)、陈某甲(联系无)、方某某(联系电话:1892506****)、王某某(联系电话:1354947****)、陈某乙(联系电话:1511662****)均取保候审在公司。

2.移送案卷材料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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