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范某某,越南名:P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住越南国广平省广宅县**乡(尚未查清其国籍,身份系自报),于2019年12月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被告人陶某某,越南名:D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国籍不明,住越南国北江省安勇县**乡(尚未查清其国籍,身份系自报),于2019年12月6日被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8日因涉嫌污染环境罪经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翌日由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广东省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陶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9日经潮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陶某某,各自于2019年5月份、11月份开始,受同案人陈某甲(另案处理)的雇佣,伙同同案人陈某乙和林某某(均另案处理)、小建及梅州小弟(在逃)等人,在潮安区**镇**村***一加工场内从事铁件电镀加工,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厂外。
2019年12月5日,潮安区公安机关配合潮安区环保部门对该电镀工场进行查处。
经潮安区环保局对该工场东侧出水口进行取样监测,**镇**村后巷片电镀加工场废水监测结果: pH超标(偏酸0.79个单位),六价铬超标117.0倍,总铬超标29.0倍,总铜超标2.2倍,总镍超标864.0倍,总锌超标5.6倍,总镉、总铅达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的供述笔录、鉴定意见以及相关的物证、书证等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越南名:P某某)、陶某某(越南名:D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陶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且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祥歆
附:
1.被告人范某某、陶某某现羁押于潮州市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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