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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7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户籍地为福建省古田县**街道**支路**号,住昆山市**镇**花园** 幢**室。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被姑苏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9年7月3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罪,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范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11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范某某为谋取利益,先后收取不符合苏州市房产限购条件的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费用人民币各45000元,将上述2人的个人信息提供给陆某某(另案处理),由陆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改动个人所得税缴税信息,生成个人所得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单,后谭某某、李某某将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单用于购房,并通过昆山市住建局的购房网签程序。被告人范某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8500元。 

被告人范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等;

2.证人陆某某、谭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昆山市公安局制作的检查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买卖税收完税证明2份,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陆剑锋

2020723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昆山市**镇**花园**幢**室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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