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中检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705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河北省张家口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街**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 10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2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并于2020年1月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渝中区公安分局于2020年2月8日又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后又于2020年3月23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渝中区公安分局补侦完毕后于2020年4月23日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喇某某在河北张家口以**公司名义,向施某某以320元左右一本的价格购买消防资格证,并纠集高某某等10余员工,以可以不通过国家正规考试就能够办理建筑物消防职业资格证为由,向重庆及全国各地保安服务行业及物业公司散发可以办理消防资格证的信息,并以1300-1800元不等的价格向其贩卖,其中,被告人范某某从2018年12月到张家口市助远教育机构(张家口市宣化区宣府大街华都商务会馆二楼会议室)上班,工作岗位为电话销售人员,2018年12月到2019年10月期间,范某某通过电话销售的方式,向张某某等人售卖建(构)筑物消防员证等国家机关证件共计128本,收取办证费用金额16万余元。2019年10月15日范某某在河北省张家口市办公室被公安人员捉获。经审查,其对以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资格证照片、户口信息、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帐本、快递记录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电子证据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笔录。
5、重庆康华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意见书、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光盘、手机截图、讯问照片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处罚时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刁亚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押于重庆市看守所;
2.案卷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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