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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召检二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0319**********,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南阳市**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南召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南召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07时0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牌号为豫R*****号小型汽车,沿S231线自北向南行驶至南召县太山庙乡安庄村安庄路口路段(金孟231省道137KM+200M)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三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张某某受伤,上述两车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后张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某某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2019年11月15日,经南召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范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案件登记表、照片等相关书证;2、现场勘查笔录;3、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肇事后主动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若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可以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召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元桂

2020117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南召县看守所

2、文书卷、证据卷共2册,共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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