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20〕104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2196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驾驶员,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小区)******室(户籍地为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肥西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皖A45***号大型普通客车沿肥西县高店乡仪城村村村通道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高店乡仪城村高速义城桥向北500米处附近时,碰撞到行人侯某某,造成行人侯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某某拨打了120电话,并委托120急救中心帮忙报警,被告人范某某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侯某某无责任。

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侯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蛛网膜下腔出血、脑干挫裂伤引起急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事件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安徽明德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肥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违法驾车,致1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发生,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某某委托他人报警,并留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事故,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附条件:如果在一审判决前全额赔偿到位,则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凌云祝

                             书  记  员:李沃幸

                                   2020年9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