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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65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57****,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57********,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尚岩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国道206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兰陵县尚岩镇**村路段时,将骑自行车的刘某某撞倒,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范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玉姣

检察官助理:张超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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