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珙检刑诉〔2021〕Z1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6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四川省珙县人,住珙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12月21日被执行逮捕,2021年1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5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下班后驾驶无号牌电动车,沿珙县巡场镇工业园区1号路往巡场镇方向行驶,23时40分许,行驶至巡场镇金沙湾检测站路段时,与行人陈某某相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范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现勘及提取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无号牌电动车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系坦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珙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舒 德
检察官助理 邱 燕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435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