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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二部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4196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4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牌号为82****号电动三轮车沿本县老35省道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至白塔镇变电所前路段,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行人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范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范某某让路人帮忙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前科查询、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呼气测试单、车辆查询件;

2.证人证言:证人崔某某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车辆鉴定结论、尸体检验报告、事故责任认定书;

6.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范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俊杰

2019年12月11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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