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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泉院一部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2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村,内蒙古**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玉泉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1日时7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209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472公里加500米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驾驶人范某某,乘车人王某某、侯某甲、韩某某不同程度损伤,侯某乙当场死亡。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交通支队玉泉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四名被害人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彩宇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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