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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一部刑诉〔2021〕Z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3195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盐亭县,住盐亭县**********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盐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5日7时4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川B0470B正三轮摩托车,搭乘其妻子杜某某,从盐亭县玉龙镇家里往盐亭县两岔河乡方向行驶,行驶至盐亭县两岔河乡普乡村4组一下坡急弯路段时,车辆撞上道路左侧波形护栏,造成杜某某当场死亡、范某某受伤住院和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盐亭县交警大队认定:范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同年5月29日,经四川顺洁机动车司法鉴定所鉴定,本案涉案车辆的制动系所检项目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的相关规定,事故前存在安全隐患。经四川民生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及情况说明认定:死者杜某某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驾驶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盐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铭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08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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