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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大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荔检诉刑诉〔2019〕15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号,2019年5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大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和被害人家属的诉讼权利及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陕A****3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县道由西向东行驶至6KM+435.1M时,因疲劳驾驶驶入路左,与相对方向张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摩托相撞,该摩托又将后方周某某驾驶的绿驹电动摩托碰撞,张某某当场死亡,周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酿成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一起,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葛永峰

2019年6月2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家中居住。

2. 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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