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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24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济源市******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69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克井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孟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1时18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豫U*****号重型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孟州市**镇**村路段时,与躺卧在道路上的被害人赵某甲碰撞,造成赵某甲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范某某逃逸后又投案自首。经孟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22日,犯罪嫌疑人范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205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 证人李某某、赵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照片、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范某某肇事逃逸后又主动回到现场拨打110、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范某某已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范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伟华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济源市**镇**村。

2.案卷和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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