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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灵检刑诉〔2020〕22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224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农,安徽省灵璧县人,户籍所在地灵璧县**镇**村**庄**组,现住灵璧县**镇**栋**室。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灵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灵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灵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浙******小型轿车沿201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201省道43km+850m处,因观察疏忽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孙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孙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车辆逃逸。经灵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3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于主动到灵璧县公安局尹集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等出具的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灵璧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未取得驾驶资格证的情况下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开明

检察官助理井梅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灵璧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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