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被宣化分局取保候审,4月2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4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的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9日11时许,范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雷丁牌四轮电动车沿宣化区支家桥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支家桥路6号院北侧路段停车开门时,遇被害人毕某驾驶爱玛牌二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二轮电动车右侧车把与四轮电动车左侧前部车门相撞,二轮电动车摔倒,毕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范某某事发之后主动打电话报警,拨打120带伤者去医院进行救治,毕某经河北北方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2月4日死亡。2020年3月5日宣化交警一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毕某不承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2、证人刘某某证言;3、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赔偿协议书复印件,谅解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车辆痕迹检验报告,扣留、返还物品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户籍证明等书证;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损伤检验鉴定书、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现场勘查经过、笔录制作经过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积极赔偿并取得家属的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明军
(院印)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于其住所地,联系电话:1773246****。
2.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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