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5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64********,汉族,文盲,农民,住新沂市**镇**村**组**号。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新沂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范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范某某,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2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4日7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无证驾驶CW****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新沂市北王线由北向南行驶至马陵山镇小周村大魏组路口时,遇前方同向右转弯的曹某某驾驶的苏CZ****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两车发生碰撞,致曹某某受伤。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告人范某某驾车逃逸。经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范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曹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新沂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鉴定:曹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2019年7月14日,被告人范某某驾车逃逸,于2019年10月29日被新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观察疏忽遇情况判断操作失误,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还具有发生事故后驾车逃逸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尚
2020年2月2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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