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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凉检一部刑诉〔2019〕21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61987********,藏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9日被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退回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补充侦查,于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0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甘HC1396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吴黄公路黄羊镇中央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唐沟什子时,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驾驶人吕某某驾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致驾驶人吕某某、甘H*****号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李金梅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6月30日吕某某经武威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甘肃天辰司法鉴定所甘天辰司鉴字【2019】LZCJ56号鉴定意见书鉴定:范某某驾驶的甘H*****号普通小型客车事故发生前行驶速度约介于88.5km/h-90.8km/h之间。2019年7月12日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驾驶人范某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对路面动态观察不够,超速行驶避险措施不当,是此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人吕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确保安全,是此次事故形成的次要原因,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乘车人李金梅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2019年8月13日被告人范某某赔偿被害人吕某某家属医疗费、丧葬费等全部费用共计47.2万元,双方达成谅解协议。被告人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和解协议、谅解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综合案件事实与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鹏

(院印)

2019年12月1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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