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9〕46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8199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住阜城县**镇**村**号。因无证驾驶、逃逸于2019年10月6日被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5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冀TQ****号小型轿车沿东大线——大葛寨(景梁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七里庄交叉路口处时,与由南向北停车的陶某甲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车双方车辆损坏,陶某甲受伤的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范某某驾驶机动车逃逸。经景县交警大队调查及认定:在此事故中范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伤者陶某甲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陶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衡水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危害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亚静
2019年12月26日
附:1.被告人现在居住地候审,联系方式:1352033****。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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