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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河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821986********,汉族,初中文化,司机,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镇**村**组**号,现住老河口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老河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老河口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鄂F****6号奥迪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梨花大道由北往南行驶至316国道1479公里850米处,因雨天视线不佳,将在道路中间步行的孟某某(男,殁年68岁)撞倒,范某某踩刹车制动,下车查看孟某某情况,然后返回车内拿手机准备报警。期间刘某某驾驶鄂F****6号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沿梨花大道由北往南行驶,因避让不及,撞到倒地受伤的孟某某,刘某某停车并报警,与范某某在现场等待民警,民警前来调查并将范某某、刘某某带回交警大队接受调查。孟某某经老河口市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范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刘某某、孟某某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孟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合并胸部及肢体多发骨折致创伤性休克导致死亡。范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4万元,其余款项由保险公司支付,取得孟某某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照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证言;3.老河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4.老河口市公安局警察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5.光盘2张;6.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范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沙涛

检察官助理朱源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 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老河口市**镇**村**组家中,联系电话187270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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