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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住鄂州市鄂城区**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1时许,被告人范某甲驾驶鄂G****2小型普通客车,沿鄂州市武汉港工业园内共青港路自西向东方向行驶至共青港路与英豪大道交叉路口时,因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与被害人范某乙(男,殁年45岁)驾驶沿英豪大道北向南方向行驶的鄂G****7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范某乙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同月5日,被害人范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告人范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甲在现场拨打了110、120电话报警。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范某甲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被告人范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3.682955万元,国元保险湖北公司支付被害人家属51.1846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车证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委托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领条、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龚某某的证言;3.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违章驾驶,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晓鹏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鄂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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