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镇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范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9811984********,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镇,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丰镇市**路路东平房(无门牌号),农民。被告人范某甲于2020年6月18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乌兰察布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范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9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逮捕,同日被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以被告人范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范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丁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范某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范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18时01分许,被告人范某甲无证、醉酒、超速驾驶无牌黑色嘉陵牌二轮摩托车,沿丰镇市电厂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电厂路超威电池店铺门前路段时,与由北向南被害人丁某甲骑行的飞鸽牌二轮自行车发生碰撞,致被害人丁某甲受伤,住院治疗后于2020年7月12日死亡。
2020年6月9日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乌)公(司)鉴(理)字【2020】351号检验报告认定:被告人范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8mg/100ml。
2020年6月15日经山西金盾司法鉴定中心金盾司鉴【2020】机鉴字第138号鉴定意见书:丰镇市“6.7”交通事故中,发动机号为2002010331嘉陵牌二轮摩托车事发前的车速约为63.3km/h。
2020年7月17日,山西万衡司法鉴定中心晋万【2020】尸鉴字第3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认定:被害人丁某甲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继发的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范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三台合一系统122受理单、受案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诉讼文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丰镇市大队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病情诊断意见书、情况说明、住院病历证明、户籍注销证明、户籍信息、到案经过;
2、 证人曹某某、丁某乙、范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检测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委托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
6、视频资料说明及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甲无证、醉酒、超速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被害人丁某某骑行的二轮自行车碰撞,致被害人丁某甲受伤后抢救无效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范某甲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镇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瑛
2020年8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范某甲现羁押于丰镇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4、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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