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二部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田坝镇新民村委**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被告人范某某驾驶云******号东风牌EQ3070FD3G型中型自卸货车沿景洪市么龙路由东向西行驶,21时07分许,行驶至景洪市**路**号中国石油江南加油站门前路口左转弯时,与由西向东驶来被害人罗某甲驾驶的云******号洛黄川牌LHC150-9X型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事故造成摩托车上的罗某甲、罗某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罗某甲经抢救治疗无效于2019年10月28日08时25分死亡。
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范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罗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罗某乙不承担事故责任。
经西双版纳明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被害人罗某甲系闭合性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罗某乙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人口基本信息、犯罪前科材料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告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死亡证明、调解协议书、谅解书;2.被害人阳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提取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引发交通事故发生,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在案发现场等待侦查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晶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4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散件1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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