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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卓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卓检公诉刑诉〔2019〕9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7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17日被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9年11月21日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等,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0日10时15分许,范某某驾驶蒙J*****的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蒙J****挂的重型半挂车沿梅岱线由北向南行驶至15公里250米处,刹车过程中车辆失控发生侧滑,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刘某某驾驶的蒙J***** 红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某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乌兰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卓资县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范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交通肇事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 

(2)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 

(3)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

(5)血样、尿样检测报告; 

(6)被害人近亲属的身份信息及证明; 

(7)人员基本信息查询结果单;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1)卓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

(2)乌兰察布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被告人范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卓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春华

2019年12月12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在其住所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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