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丹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现住夹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丹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川L*****号牌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国道351线从丹棱县方向往眉山市方向行驶。行驶至丹棱县丹棱镇新桥村6组路段时,调头往丹棱县城区方向行驶时,与被害人吉某某驾驶的川Z*****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吉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范某某及时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和120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2019年12月23日,经丹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本次事故:范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吉某某不承担责任。经鉴定:吉某某系颅脑损伤、创伤性休克死亡。
归案后,被告人范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牟仕珍
2020年5月25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住夹江县**乡**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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