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丘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370181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庄**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5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鲁******轻型厢式货车沿省道10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龙山交警执法站门口时,与由南向北步行的被害人芦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芦某某死亡。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丘区大队认定,范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芦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静 张锦
2020年5月28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15303****);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卷宗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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