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怀检一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0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现住怀来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1月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怀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由怀来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因本案由怀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24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7时左右,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冀GG**号重型半挂货车,由南向北行至京银线124KM处,超越前方准备上公路的农用车时,与由东向西过公路赵某某骑行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怀来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及分析研究认定:范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一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范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赔偿协议、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收条、谅解书;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驾车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桂明
书 记 员:贾 超
2020年11月2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移送侦查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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