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61995********,汉族,高中,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路**附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30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湘******大众牌小型轿车自永州市零陵区朝阳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行驶至零陵区朝阳办事处古木塘村G207国道线3322公里加400米路段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规定避让行人,撞倒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唐某某,造成被害人唐某某现场死亡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零陵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范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唐某某不负此事故的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主动报警,在交通事故现场等候交通民警前来处理,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除保险公司赔偿外,被告人范某某于2020年5月28日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26万元,获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尸体处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刑事谅解书、送达回证、认罪认罚从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尸表司法鉴定意见书、肇事车辆行驶车速鉴定意见书、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未保持安全车速,未按规定避让行人,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报警,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达成了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凡建林
检察官助理:侯青华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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