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乡**村**街**号。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3年2月4日被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期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宁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28日监视居住;同年9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近亲属、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14时45分许,在司宁线22km+500m处,被告人范某某驾驶冀******小型轿车由西南向东北行驶时,与对方向行驶的孔某甲驾驶冀******小型轿车相撞,造成孔某甲及冀******小型轿车乘车人张某甲、张某乙、孔某乙四人伤,被害人张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张某乙符合车祸致颅脑损死亡。范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9年4月11日到宁晋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病历、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回执、办案说明、赔偿调解书、谅解书、注销户口证明、户籍证明、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孔某甲、张某甲、米某甲、米某乙、米某丙证言;3.被告人供述:被告人范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三人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范某某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咏敏
检察官助理:武江飞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在原籍,联系电话:15613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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