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公诉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辽宁省海城市,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海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同日由海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范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20时10分许,驾驶辽C****0号灰色大众捷达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海城市**镇**村村民李某某家门前路段时,将路边由西向东步行的行人邵某某(被害人,女,殁年48岁)、苏某某(被害人,女,60岁)撞倒,造成邵某某死亡、苏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范某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邵某某系因交通事故致其胸腹部闭合性损伤、多脏器损伤破裂、失血过多死亡。经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范某某负此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邵某某、苏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信息、保险单复印件、海城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海城市公安局执法办案信息表;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某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鞍山市龙腾汽车综合性能检测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接触部位勘验书、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事故现场照片;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城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忠刚
检 察 员: 万远宾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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