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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长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1971****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工作单位:个体经商户籍地浙江省长兴县******自然村**因本案于2019年123日被长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浙EH****小型普通客车沿长兴县洪图线由西往东行驶,当日17时37分,途经长兴县洪图线0KM+700M路段处,在超越前方同车道杨某某驾驶的浙E9****小型轿车时,与由南往北步行横过道路的周某某发生碰撞,致使周某某撞飞后又与前方杨某某驾驶的浙E9****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周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配合交警调查。

经长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范某某未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调解协议,未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居民死亡证明、酒精测试单、车辆信息、调取证据清单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报告、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鉴定报告、长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笔录;

6.事故现场照片、监控截图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机动车超越前车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未确保安全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案发后能主动报警并积极配合交警调查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依法认定为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宇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0572****。

2.随案移送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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