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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交通肇事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65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84********,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住九江市永修县******村组,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9日7时55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驾驶赣GQ****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方向行驶至昌栗高速公路81km+708m(上高县境内、南线)处时,车辆碰撞高速公路护栏,造成乘车人员何某某甩出车外后当场死亡、乘车人员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及高速公路路产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范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3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被告人供述,3.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4.被害人陈述,5.证人证言,6.鉴定意见,7.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范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晓倩

(院印)

2020年12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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