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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介绍卖淫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Z738号

被告人范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31973********,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州市越秀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3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范某某通过微信介绍卖淫女郭某某、“一枝花”至本市海珠区南田路宝信宾馆,与同案人卢某某、巫某某(均另案处理)进行性交易。后范某某从郭某某收到提成人民币330元。同年3月8日凌晨,范某某通过微信与卢某某联系,介绍卖淫女孙某某(化名“徐茂”)、冯某某(化名“美欣”)至本市海珠区礼岗路*苑*栋*房巫某某住处,与卢某某、巫某某进行陪睡过夜性交易,后孙某某坠楼死亡。

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范某某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以及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惟被告人范某某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为国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6卷。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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