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砀检刑诉〔2014〕230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51976********,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河南省虞城县人,户籍地:河南省虞城县**乡**村**号,租住于安徽省砀山县**。被告人范某某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9月21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批准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砀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被告人范某某在砀山县砀城镇东方不夜城建筑工地附近,将刘某某(卖淫女)多次介绍给附近工人吕某某、杨某某等人进行卖淫。期间,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砀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介绍他人多次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信芳芳
检察员:王耀南
2014年12月2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在押于砀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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