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平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11999********,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镇**村**街**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经平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0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平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01月1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被告人范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互联网注册网址为“http://**se.xyz”的色情网站,命名为“**视频”,并负责该网站的日常管理。截至2019年8月26日该网站更新含有视频8656部、小说7110部、图片20640张、3870个直播视频,经鉴定该网站涉及的内容为淫秽物品,期间范某某通过网民点击浏览吸引访问量为“**代刷网”提供广告充值平台牟利119.71元以及通过“**云盒”平台注册会员缴纳会员费牟利38.6元,共计牟利158.3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魔力云盒月卡支付截图、知秋代刷网绑定易支付账号收入截图等书证;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范某某的五次讯问笔录;
3.平公(治)鉴字【2019】第00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4.范某某指认照片四张;
5.“http://**se.xyz”取证视频刻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新国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被逮捕,现羁押于正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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