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小区**号**号院一民房,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决定,2020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1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2020年9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份开始,被告人范某某通过路边贴小广告的方式宣传办理各类假证并且通过网络大量购买空白证件以供自己伪造证件。同年6月19日,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在晋城市城区**小区**号**号院被告人范某某房间内查获了已伪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1件[山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证书编号:D31400****、法人代表:张某某]、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1件[孔某某、编号14052519851225****] 、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2件[魏某某、编号:411710605****1、身份证号:4105211986******** ;郝某某、编号:4117106050****、身份证号:4105211964********] 、用于伪造证件的空白毕业证件269件、空白学位证件10件、空白资格证件1087件、空白产权证件52件、空白营业执照证件47件、空白身份证件248件;各类新证件塑料封皮98件,另查明2020年6月,范某某伪造并出售给李某某、龚某某居住证3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范某某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抓获证明等;
2、物证:空白毕业证件、学位证件、资格证件等,伪造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岗位培训考核合格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3、被告人供述
4、证人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伪造、买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等国家机关证件,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海峰
检察官助理:杨乐乐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晋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单独制作量刑建议书时移送)
5.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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