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8********,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上杭县**镇**村**路**号,现住址福建省厦门市**区**苑**号**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2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杭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7月4日经本院决定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27日至4月26日;2019年5月24日至6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7月以来,被告人范某某在福建省**公司(公司地址:上杭县**镇**路**号**楼)厦门分公司任职期间,为了工作上的方便,擅自伪造了“福建省**公司”和 “福建省**公司厦门分公司”字样的二枚公章,尔后多次在借款合同中使用,造成福建省**公司重大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等人的证言;2.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福建正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4.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5. 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建武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福建省厦门市**区**郡**号**室),联系电话13110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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