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77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3221990********,汉族,文化程度高中,群众,户籍地山西省盂县**镇**村**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同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告人范某某在“猎头搜”网站(网址:www.lietousou.com)上注册用户名为“794******@qq.com”的会员账号,并通过“猎头搜”网站上传、发布“山西最全的企业法人名单”、“北京财富”、“东风康明斯”、“河北+山东企业法人”等包含姓名、电话号码、邮箱、出生日期、地址等内容的公司内部通讯录,非法提供给他人下载使用,以赚取会员积分用于下载其它会员上传、发布的公民个人信息,所下载信息均用于其在山西某教育有限公司担任“业务部主管”时帮企业寻找合适人才。其中,“猎头搜”网站服务器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被害人邹某某被侵害时所在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
经调取“猎头搜”网站服务器数据,并统计: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范某某在“猎头搜”网站未经许可上传、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文档31份,其中2份为在该网站下载后上传的公民个人信息文档,29份为本人自行收集并上传的公民个人信息文档。上述自行收集上传的文档共涉及公民个人信息25843条,被不同ID用户下载共计672次,累计侵犯公民个人信息481398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范某某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范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蔚
检察官助理:余钢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范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光盘一张。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一台等(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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