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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4021992********,汉族,专科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江西省九江市,住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街道**村**巷**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2019年5月2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9月16日经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16日、2020年1月3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2019年11月19日、2020年2月3日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19日、2020年3月3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范某某在本区万科****栋*单元***室,以人民币150元的价格通过QQ向昵称为“**”的网民出售包含姓名、手机号、个人股票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15000余条。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范某某在上述地址,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通过QQ向昵称为“**”的网民出售包含姓名、手机号、个人股票信息等公民个人信息2000余条。

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范某某在上述地址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U盘一个、电脑一台、手机三部。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的U盘中共查获公民个人信息40330条,这些记录至少包含了姓名,以及11位移动电话号码,或者地址、银行账户等信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及破案经过;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QQ聊天截图、QQ邮箱记录、微信转账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3.司法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共计40330条,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桂阳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羁押于武汉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光碟贰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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