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东检一部刑诉〔2021〕109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2********,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暂住)。2020年12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9日14时许,被告人范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朗逸”牌小型轿车,沿河东区北京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与程梅线交汇附近时,被河东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范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6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详细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血醇检验报告书。
4.视听资料:车辆行驶监控视频截图、抽取血样视频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元峰
检察官助理:刘莉娜
2021年2月2日
附: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