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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91982********,汉族,大专毕业,伊川县************职工,住伊川县*******家属院*单元**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5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饮酒后驾驶豫C*****号小型面包车沿伊川县**大道由南向北行驶,当行至**大道与**路交叉口时被伊川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并于同日21时42分在伊川县中医院对其提取血样。经河南金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范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9.3mg/100ml。被告人范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告人范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范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武欣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伊川县***家属院*单元*楼*户;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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