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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范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8〕2105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45082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县***镇**村***号(以上信息均为自报)。2018年8月28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31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30日因本案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9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19日凌晨3时03分许,被告人范某某醉酒后驾驶粤Y25****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中山市古镇镇十水曹三小学对开路段时,与道路中心护栏发生碰撞而肇事,事故造成护栏和肇事车辆损坏的后果。被告人范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处理。经现场勘验调查,认定被告人范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范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静脉血液乙醇(酒精)含量为168.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范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龙恩

2018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被本院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520****02)。

2、本案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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